2024年5月28日证券配资门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白天辉受贿一案,引发关注和网友热议!
司法机关依法查明:2014年至2018年,白天辉利用担任华融(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业务拓展三部负责人、总经理、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资本运营总监、总经理助理、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项目收购、企业融资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11.08亿余元。
最终做出判决:白天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白天辉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评论区中,ip号显示广东的网友评论:请问一下11亿是什么概念?全国13亿人,相当于每人一亿吗?
来自四川的网友指出:100万5年,500万无期,501万死缓,1000万立即执行。能不能震慑?
前几天看反腐倡廉专题片,还开玩笑说,如果贪污5千万以上的一律死刑,会少很多贪官。治贪治腐就要铁血镇压,像当年杀刘青山、张子善一样,震慑一大片。没有想到一语成真,对贪污严重的终于开刀问斩了。
ip号显示吉林的网友分析:他贪污的数额的几何倍数,是国家受到的损失,也就是说,他如果贪污受贿10万,国家可能损失百万千万,够判死刑的了!现在判处这些贪官罪行,只看其贪污受贿的金额,没有计算国家损失的金额,后者才应该是为其量刑的重要标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该如何看这件事情的?
第一,白天辉虽然有重大立功表现,但是他犯罪情节十分恶劣,所以不足以从宽处罚!
首先,对于立功的构成要件以及是否可以获得从宽处罚我国法律作出的明文规定。根据《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立功是分为两种情况的,如果是一般立功表现,则不可以免刑;如果是重大立功表现,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虽有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也就是说,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不是都得从宽处罚,还是要结合不会影响主观恶性来判断!
本案中,虽然白天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均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考虑到白天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整体情况,其具有的“重大立功表现”情节不足以从宽处罚。并且,其立功表现与一般的立功情形有所不同。
因此,司法机关在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第二,白天辉为什么会判处死刑?
首先,从白天辉涉嫌的刑事罪名来说,虽然我国对死刑坚持审慎态度,司法实践中也坚持少杀慎杀的原则,但是我国刑法第383条、385条、386条规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并且,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所以说,白天辉之所以判死刑有以下考量因素,第一他涉案的金额特别巨大,高达11亿元;
二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具有索贿等多项依法从重情节,并且违法违规情节涉及多个职务,时间跨度很长;

三是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绝大部分受贿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在全国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是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对国有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秩序造成严重侵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金融风险,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污染了政治生态。
最后,奉劝大家莫伸手证券配资门户,伸手必被抓!